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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地址: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狼垡(世界公園往南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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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民時女士在駕訓場地內學車,被另一名學員開車撞傷,時女士將肇事學員及駕校告上了法院。13日,記者從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則應由駕校承擔賠償責任。
中年男子張先生住在青州城區,由于工作地點離家較遠,便到某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俗稱駕校)報名學車,以方便出行。2015年6月的一天下午,根據駕校安排,張先生等人在指定的訓練場地練習停車、起步及路跑,由教練隨車指導。學員們休息時,張先生向教練提出想再練練車,教練覺得他已經練得比較熟練,便不再隨車指導,而張先生也比較自信,便獨自駕駛教練車去練習了。
張先生練車時,一起練車的青年女子時女士正站在訓練場地北側花壇的路沿石上,跟其他學員聊天。時女士所在的位置,正處于學員輪流上車學習的起點附近。張先生練完一輪后,駕車行至起點準備停車時,誤將車輛油門踏板當作剎車踏板一腳踩了下去,致使車輛突然加速撞向時女士。時女士被撞倒在地,右腳疼痛難忍。報警之后,時女士被送往醫院接受住院治療,經診斷,其右腳內踝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對于此次事故的性質,交警部門經調查后認為,該事故不是發生在道路上,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提起民事訴訟。
經過半個多月的住院治療,時女士在接受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后出院。此后,時女士就賠償事宜與趙某及駕校多次協商,但歷經半年之久仍未達成賠償協議。今年1月,時女士以駕校、張先生及教練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駕校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萬余元,并由張先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駕校辯稱,本次事故的發生是由于張先生的不當駕駛行為和時女士自身未盡適當安全注意義務共同導致的,駕校并無過錯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張先生辯稱,自己是駕校的學員,對于學車時發生的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辯稱,此次事件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沒有賠償義務。
青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事故的發生地點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因而屬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于時女士而言,其所站的位置在練習場地之外,而非練車區域,客觀上無法預見趙某因操作不當駕車沖撞事實的發生,故對事故發生及自身所受損害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對于駕校而言,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張先生而言,由于上述司法解釋已明確了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責任,故而張先生不用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保險公司而言,由于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且張先生無證駕駛教練車是考取駕駛資格所需要的,因而不能以張先生系無證駕駛而主張免除賠償責任;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該條例,本案事故雖發生在封閉區域,但仍應比照適用交強險的相關規定,由保險公司仍在交強險責任限內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超出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則應由駕校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時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1萬余元,駕校賠償時女士超過交強險責任范圍的鑒定檢查費等部分損失1千余元。